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檔有哪些要求?

2012-01-27 10:10

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檔有哪些要求?

(一)由產品生產國或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出具。無法提供檔原件的,可提供影本,影本須由出具單位確認或由我國使()館確認;
(二)應載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出具文件的單位名稱並蓋有單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及檔出具日期;
(三)所載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企業名稱應與所申報的內容完全一致;如為委託加工或其他方式生產,其證明檔所載明的生產企業與所申報的內容不一致時,由申報單位出具證明文件予以說明;
(四)一份證明檔載明多個產品的應同時申報,其中一個產品提供原件,其他可提供影本,並提交書面說明,指明原件在哪個產品申報資料中;
(五)生產銷售證明檔如為外文,應譯為規範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六)無法提交生產銷售證明檔的,衛生部可對產品生產現場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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