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配方有哪些要求?
(一)應標明全部成份的名稱、使用目的、百分含量,並按含量遞減順序排列;各成份有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計,特殊情況(如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含結晶水及存在多種分子結構等)應詳細標明;
(二)成份命名應使用INCI名,國產產品可使用規範的INCI中文譯名,無INCI名的可使用化學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三)著色劑應提供《化妝品衛生規範》規定的CI號;
(四)成份來源於植物、動物、微生物、礦物等原料的,應提供拉丁文學名;
(五)含有動物臟器提取物的,應提供原料的來源、品質規格和原料生產國允許使用的證明;
(六)分裝組配的產品(如染發、燙髮類產品等)應將各部分配方分別列出;
(七)含有複配限用物質的,應申報各物質的比例;
(八)《化妝品衛生規範》對限用物質原料有規格要求的,申報單位元還應提供由原料供應商出具的該原料的品質規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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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專業、努力、奉獻是我們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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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質量求生存,以高效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