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銷售未經批准進口化妝品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2012-06-24 13:48

一、化妝品經銷商經銷未經衛生部批准的進口化妝品,應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對經銷商進行處罰。

二、進口或者銷售進口化妝品時所提供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與衛生部批准內容不符的,可視為進口或銷售未經批准或檢驗的進口產品,應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進行處罰。

資料來源:

https://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jdj/s3585/201005/47413.htm

—————

返回


聯絡我們

★ 子甫企業有限公司 ☆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2111號
重慶市渝中區解放碑五四路28號


07-5501517
(24H專業諮詢) 0983503266



高效、專業、努力、奉獻是我們的信念;

專家級的團隊將服務做到極致;

以質量求生存,以高效求發展。


https://www.51buy.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