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妝品經銷商經銷未經衛生部批准的進口化妝品,應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對經銷商進行處罰。
二、進口或者銷售進口化妝品時所提供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與衛生部批准內容不符的,可視為進口或銷售未經批准或檢驗的進口產品,應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進行處罰。
資料來源:
https://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jdj/s3585/201005/474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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