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在2006年4月1日起,發佈“關於調整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籤審核制度的公告”,進出口化妝品的標籤審核與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結合進行,不實行預先審核。 由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化妝品檢驗合格後,在按規定出具的檢驗證明文件中加註“標籤經審核合格”即可進口。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檢驗檢疫,包括標籤審核、檢測、查驗,統一按檢驗檢疫收費標準收費,不再收取標籤審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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