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終止或撤回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2-01-20 09:32
關於終止或撤回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食藥監保化[2011]367號
2011年08月04日 發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規範終止或撤回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辦理工作,現將辦理程式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終止或撤回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應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化妝品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並填寫相應的申請表。
  二、申請人提交行政許可申報資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以下稱行政受理機構)未作出受理決定的,原申請人可向行政受理機構書面申請終止申報(申請表見附件1),行政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終止的決定。准予終止的,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行政受理機構應向申請人退回全部申報資料。
  三、申請人提交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行政受理機構已受理的,在技術審評會議召開前,原申請人可向行政受理機構書面提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
  (一)申請撤回行政許可的,應提交下列申報資料1份:
  1. 撤回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見附件2);
  2. 原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原件;
  3. 代理申報的,應提交已經備案的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影本,以及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影本並加蓋公章;
  4. 其他有助於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相關資料。
  (二)撤回行政許可申請工作時限。申請人提交的申報資料符合要求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撤回行政許可申請手續。
  准予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自批准撤回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受理機構應向申請人退回全部申報資料。
  (三)申請人可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化妝品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查詢撤回行政許可申請審定情況。
  (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機構對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相關資料應及時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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