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44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精神,簡化程式,方便進出,經研究,決定對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籤審核制度進行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籤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可登錄國家質檢總局網站www.aqsiq.gov.cn /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食品化妝品標籤管理中查詢);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籤必須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要求。
二、自2006年4月1日起,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的標籤審核與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結合進行,不再實行預先審核。各級受理機構不再受理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籤預先審核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強制要求憑《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籤審核證書》報檢。
三、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對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實施檢驗檢疫時要對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籤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要求以及與品質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在按規定出具的檢驗證明文件中加注“標籤經審核合格”。
2006年10月1日前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籤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可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更改,符合規定後放行。
自2006年10月1日起,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籤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籤不符合進口國/地區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四、已經取得的《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籤審核證書》繼續有效,如進出口食品標籤與審核證書上標注內容相符,可免於標籤審核。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一200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包裝特殊膳食品標籤通則》(GB13432一2004)等新標準對食品標籤要求發生變化而需要換發新證書的,按照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食品標籤辦公室2005年12月9日《關於對進口食品標籤審核證書進行審核換證的通告》規定換證。受理換證日期截止到2006年5月1日。此後,因法律法規或標準對標籤要求發生變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證書自動作廢。
五、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檢驗檢疫,包括標籤審核、檢測、查驗,統一按檢驗檢疫收費標準收費,不再收取標籤審核費。
國家質檢總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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