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簡化有關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申報資料要求的通知

2012-01-20 10:39
關於進一步簡化有關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申報資料要求的通知

國食藥監許[2010]447號

2010年11月15日 發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行政受理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簡化有關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申報資料要求,切實提高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效率,現就有關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申報資料作出如下規定:

  不涉及產品安全性原因首次申報未獲備案需再次申報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要求提交相關資料。申請人在不予備案決定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再次申報且未提出書面要求退回申報資料的,在提交的資料中,除申請表外,可提交其他首次申報資料的影本,同時應提交申報資料影本與首次申報資料原件一致的保證書,影本應逐頁加蓋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公章或騎縫章,可以不再提交送審樣品。再次申報仍不予備案的,按照《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辦理。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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